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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创建牧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0-11-03〗〖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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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市农发〔2010125

 

关于印发锡林浩特市创建牧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苏木镇人民政府、国有农牧场:

  现将《锡林浩特市创建牧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社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苏木镇、场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锡林浩特市农牧业局   

                          00年十月二十日

 

 

锡林浩特市创建牧民专业合作社典型示范社的实施方案

 

  为了正确引导扶持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完善机制、规范管理、以典型引路、逐步推广,根据牧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牧民增加收入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0]1号)文件精神,积极推进农村牧区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大力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做好牧民专业合作示范试点工作,培育发展一批经营规模大、经济效益明显、服务能力强、辐射带动面广、组织制度健全的示范社,推动全市牧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二、示范社建设内容

  (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要求 ,制订和完善合作社章程、民主管理、财务管理、岗位责任等制度。

  (二)建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建立合作社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严格按照章程规定行使职权,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三)合理设置股权。合理设置土地、草牧场、现金、机械、劳动力等入股等股权,认真评估作价和折股,明晰财产权利关系。

  (四)建立利益分配核结机制。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加强合作社财务管理,实行单独建账,规范会计核算,定期向农牧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成员公布财务状况。合作社年终盈余分配要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合理提取公积金、公益金的基础上,实行按股金额和交易额相结合统筹分配。按交易额分配比例原则上应高于60%,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责任机制。要建立成员账户、将个人出资、国家项目、补贴、捐赠等款物平均量化到每个成员计入成员账户。

  (五)健全经营服务体系。充分发挥合作社组织功能,制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组织实施农牧业标准化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制度。根据生产经营和成员的需求,为成员开展经营信息、技术培训、农牧业投入品采购供应等统一服务。积极开展产品和基地的认证认定,统一品牌包装和市场销售,努力提高产品品牌档次和统一销售成员产品的份额,提高市场竞争力和占有率,促进农牧民增收。

  (六)建立长效的培训机制。发展牧民专业合作社是健全和完善牧区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发展牧区生产,建设现代畜牧业的一项重要举措。为学习借鉴外地的先进做法和成功经验,进一步抓好我市牧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工作,我市组织了嘎查书记和合作经济组织负责人参加的学习考察团,421日至426日分别学习考察北京密云县河南寨镇下屯村芦笋种植合作社、小汤山现代精准农业示范园区、北京市岭东肉鸡养殖专业合作社。

  三、示范社建设标准

  (一)民主管理好

  1.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登记设立,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满2年。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独立的银行账号。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齐全。

  2.根据本社实际情况并参照农业部《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制订章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财务公开制度、社务公开制度、议事决策记录制度等内部规章制度,并认真执行。

  3. 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代表)大会并有完整会议记录,所有出席成员在会议记录上签名。涉及到重大财产处置和重要生产经营活动等事项由成员(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切实做到民主决策。

  4.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或一人一票制加附加表决权的办法,其中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总票数的20%,切实做到民主管理。

  5.按照章程规定或合作社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建立健全社务监督机构,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或执行监事,或由合作社成员直接行使监督权,切实做到民主监督。

  6.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设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或委托有关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核算。财会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财会人员。

  7.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情况和盈余返还状况等。提取公积金的合作社,每年按照章程规定将公积金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并记入成员账户。

  8.可分配盈余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

  9.每年组织编制合作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或亏损处理方案、财务状况说明书,并经过监事会(执行监事)或成员直接审核,在成员(代表)大会召开的十五日前置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质询。监事会(或执行监事)负责对本社财务进行内部审计,审计结果报成员(代表)大会,或由成员(代表)大会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审计。自觉接受经营管理站对合作社财务会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经营规模大

  10.所涉及的主要产业是市级或市级以上行政区域优势主导产业或特色产业。经营规模高于全区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平均水平。

  11.农机专业合作社拥有农机具装备20台套以上,年提供作业服务面积达到1.5万亩以上。

  (三)服务能力强

  12. 入社成员数量高于当地同行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平均水平,其中,种养业专业合作社成员数量达到50人以上。农民占成员总数的80%以上,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超过成员总数的5%

  13.成员主要生产资料(初入社自带固定资产除外)统一购买率、主要产品(服务)统一销售(提供)率超过80%,标准化生产率达到100%

  14.主要为成员服务,与非成员交易的比例低于合作社交易总量的50%

  15.生产鲜活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农超对接”、“农校对接”,或在城镇建立连锁店、直销点、专柜、代销点,实现销售渠道稳定畅通。

  (四)产品质量优

  16.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所有成员能够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建立生产记录制度,完整记录生产全过程,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

  17. 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产品获得无公害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或有机食品认证。生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产品拥有注册商标。

  (五)社会反响好

  18.享有良好社会声誉,无生产(质量)安全事故、行业通报批评、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

  19.成员收入高于本市域内同行业非成员牧户收入30%以上,成为牧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四、示范社的确定

  阿尔善宝力格镇巴音哈日嘎图养殖育肥肉牛牧民专业合作社列为全盟示范社建设范围。市农牧业局重点抓朝克乌拉苏木奥群种畜养殖牧民专业合作社、宝力根苏木特力格图育肥牛牧民专业合作社、白音锡勒牧场东农种植牧民专业合作社等3个牧民专业合作社(详见附表)。

  五、组织机构

  成立牧民专业合作社示典型范推进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毕力格图     市农牧业局副局长

  副组长:浩斯巴雅尔    市经营管理站站长

  成 员:娜布其      市经营管理站副站长

         苏乙拉其其格   市经营管理站业务员

  办公室设在市农牧业局牧区经营站。

  六、实施步骤

  (一)10月份,完成示范社的选点工作。

  (二)11月份,对合作社法人和会计人员进行培训。

  (三)201012月—20115月份,深入试点开展指导服务工作,帮助合作社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四)20116月份,全面总结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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